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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钱穆认为“中国文化的核心是礼” , “礼是整个中国人世界里一切习俗、行为的准则 , 标志着中国的特殊性” 。 换言之 , 想真正了解中国文化 , 需要深入领会中华礼乐文明 , 把握其核心精神 。 站在情、礼关系的视角上看 , 通情达礼即体现了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 。
当代中国的现代性发展 , 是一个民族性与民族文化不断转化与创新的发展历程 。 在这一发展历程中 , 围绕转化与创新这一主旨 , 以民族文化来彰显民族性无疑是一种存在实现方式 。 它既是民族性的变现 , 亦是现代性的发展 。 通情达礼作为中华礼乐文明的核心精神在此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文化启示意义 。
本乎性情 。 中西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突出差异在于对人的性情问题的理解与价值评断不同 。 与西方传统文化凸显自然与文明的断裂与对立不同 ,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礼乐文明强调自然与文明的连续、质与文的统合 , 这背后隐含着对人之自然性情的价值肯定 。 在中华礼乐文明中 , 人的自然性情代表着生存的真实性 , 是文明创生的摇篮与理想的归所 , 《礼记·中庸》中的“诚之者 , 人之道”表达的正是这种存在“是其所是”的文明诉求 。
而当孔子以“未若贫而乐 , 富而好礼者也”来点化子贡“贫而无谄 , 富而无骄”的主张时 , “好”“乐”之情亦已成为理想人格的现实情态 。 由此出发 , 人的生存成为一个内外、始终的一贯 。 然而 , 伴随中国现代性发展中理性至上原则的凸显 , 作为“文”的人道原则与制度规范可能会逐渐与人之自然性情相疏离 , 呈对立之势 。 由此将引发人的生存的抽象化、概念化、工具化等诸多问题 。 有鉴于此 , 思考中华礼乐文明中本乎性情的文化立场殊为必要 , 正所谓“理也者 , 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
立乎情理 。 中华礼乐文明在本乎性情的基础上 , 强调立乎情理 。 所谓人道原则、礼法规范皆是情理的体现 , 正所谓“在己与人皆谓之情 , 无过情无不及情谓之理” 。 换言之 , 本乎人情并不意味着纵情肆欲 , 而是要发乎情 , 止乎理 。 这个“理” , 一则来自于人情之通 , 它在共情的基础上演化为同感共振的一体通情之义 。 所谓“共情”指人在生生不已的基础上共有的好恶之情 。 古人甚至将此共有之意上升到天人一体的高度 , 正所谓“天人同道 , 好恶不殊”;所谓“通情”指对共情的体贴以致达到同感共振的境界 , 《礼记·檀弓》讲到的“邻有丧 , 舂不相 。 里有殡 , 不巷歌”的做法即充分体现了通情之义 。
由共情而通情是中华礼乐文明言情的总趋向 , 故而古人以为“所谓贤人者 , 好恶与民同情 , 取舍与民同统” 。 二则源于良知的发用流行 , 当孟子言“理义之悦我心”时即已点明人的情感世界中内含着明确的超越性的道德情感指向 。 今日社会生活中 , 人们在阐发务实求真、崇尚自由的理想诉求时 , 往往极力凸显自然性情的合法性、合理性 , 却忽视了情理所包含的自我规范与良知发明等更为丰富和深邃的思想寓意 , 由此很容易引发纵情肆欲、精于为己等不良现象 , 故有必要结合传统情理思想进行适当调整 。
德、法并行 。 礼乐之教显为德治 , 刑政之治则属法治 。 德礼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 正所谓刑以弼教 , 法以济礼 , 二者相须而成 , 实质是力求情、理、法的一贯 。 礼乐之教 , 得乎情理 , 化民以德 , 培善成俗 , 可谓智深而谋远 。 法之所罚在于示以威信 , 止邪归正 , 正所谓“礼以行义 , 刑以正邪” 。 二者相得益彰 , 不可偏废;再者 , 礼法之用要在中道合义 , 不可拘泥不化 。 古人云:“盖古今之不同 , 质文之迭变 , 虽先王未知有者 , 可以义起 。 ”无论德治还是法治 , 皆属政教之一端 , 所谓道无常道 , 法无常法 , 要在审时度势 , 因势合义 , 以俾于事 , 而非固执一端;此外 , 传统的以德入法乃是就立法的精神原则、理想指向而言 , 即刑罚本身不是目的 , 而是要惩恶扬善、成就德行 , 正所谓“以政先示之,则民有所振厉而敛戢矣 。 其或未能一于从吾政者,则用刑以齐一之 。 俾强梗者不得以贼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败伦理” 。 故古人论及刑政理想时皆言“为政以德” , 但绝非是用道德规范来直接代替刑政之法 。 为此 , 古人曾言:“礼之所去 , 刑之所取 , 失礼则入刑 , 相为表里者也 。 ”如果强行理想化地以德入法 , 则极易导致因道德绑架而轻易构人以罪抑或纵容犯罪 。 以上思想对当下构建道德文明与法治社会不无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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